Sylvia Lim关于跨境铁路(边境管制合署)的演讲

快速交通线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开始提供客运服务。该法案旨在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在出发地的边境管制程序放在一起,使乘客能够在抵达后下船而无需进一步检查。我曾亲自乘坐欧洲之星列车从英国前往欧洲大陆,亲身体验过英法边防警察在伦敦圣潘克拉斯车站合署办公,为乘坐铁路进入欧洲的旅客节省了时间。同样,为了缓解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旅行,应该支持这项将边境管制放在一起的法案。

快速交通线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开始提供客运服务。 该法案旨在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在出发地的边境管制程序放在一起,使乘客能够在抵达后下船而无需进一步检查。 我曾亲自乘坐欧洲之星列车从英国前往欧洲大陆,亲身体验过英法边防警察在伦敦圣潘克拉斯车站合署办公,为乘坐铁路进入欧洲的旅客节省了时间。 同样,为了缓解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旅行,应该支持这项将边境管制放在一起的法案。

我的党内同事丹尼斯·陈(Dennis Tan)要求对该法案的各个方面进行澄清。 我本人想就条例草案有关刑事管辖权的第七部分发表简短的意见。

根据内政部 4 月 7 日发布的媒体报道,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将对两国之间过境火车和铁路轨道上的事故实行并行管辖。 这反映在该法案第 39(1) 条中。 由于两国都可能对这些地点发生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该部表示,已就哪个国家享有优先权做出了安排。 解释说,一般来说,列车旅程在其境内完成的国家拥有首要管辖权。部长早些时候在二读讲话中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如果旅程在柔佛州完成,马来西亚将拥有主要管辖权,如果旅程在新加坡完成,则反之亦然。

传媒稿中提到的这些安排并没有反映在条例草案第7部的措辞中。 相比之下,马来西亚法律对此事的规定更为明确。 马来西亚《2026年新山-新加坡捷运系统连接法案》第19(2)条规定,“火车旅程在其领土内完成的政府应拥有行使其刑事管辖权的主要权利”。 我们的条例草案是否有理由没有明说呢?

该部的新闻稿接着指出,如果其他国家以请求国调查和起诉有更大的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接管案件,则主要管辖国可以放弃其权利。 因此,我们了解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火车前往新加坡,新加坡也可能将其主要管辖权让给马来西亚。

该法案第 39(2)条规定了新加坡何时可以放弃对马来西亚的主要管辖权。第39(2)条包含三个累积条件:首先,该人必须受到行为所在国家(在本例中为马来西亚)的刑事管辖;其次,马来西亚不得承担任何将管辖权割让给新加坡的义务;第三,马来西亚必须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当所有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新加坡就无法起诉罪犯,即使该行为发生在兀兰完成的行程中。

第二个先决条件我不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马来西亚有义务将管辖权让给新加坡? 部长能否澄清这些义务从何而来,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

此外,我注意到,两国的法案都没有提到内政部媒体新闻稿中强调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即如果请求国进行调查和起诉符合更大的公共利益,一国可以应另一国的请求放弃管辖权。 也许这一遗漏是因为很难将如何评估更大的公共利益编入法典。

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两国在遏制犯罪活动方面都有真正的利害关系,并且对处理案件同样感兴趣。例如,如果某人通过 RTS 将受管制药物从马来西亚带到新加坡,则将同时触犯两国法律。这里的协议是什么?谁来决定马来西亚起诉是否更符合公众利益?以及如何做出这个决定?

在这方面,我想就可能出现的潜在双边敏感性发表评论。 从我对马来西亚法律的简要研究来看,很明显,虽然我们有着共同的殖民遗产,并且曾经拥有相似的法律,但我们两国的刑法已经发展到显示出显着的差异。 例如,虽然两国刑法典第379条仍将盗窃罪定为刑事犯罪,但新加坡的盗窃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而马来西亚则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 至于我们的禁毒法,在新加坡,根据《滥用药物法》,某些罪行仍然存在强制性死刑,而根据马来西亚的《危险药物法》,强制性死刑已被废除。

无论哪个国家对特定案件拥有主要管辖权,两国政府都可能感到有压力保留涉及本国国民的案件。 这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例如法律和惩罚的差异,或者是为了让其国民在本国有更好的机会诉诸司法。 我个人认为我们不需要协调两国的法律,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主权国家,有自己的优先事项并决定自己的法律。 尽管如此,了解该部是否预见到可能出现此类双边紧张局势以及是否有任何协议来管理这些紧张局势将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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