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强迫劳动和相关法律问题 – 词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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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 ILO”),国际移民组织和自由步行(“联合研究”)之间的联合研究估计,大约有2760万人在2021年的任何一天都必须在2021年的任何一天中从事强迫劳动。自愿”。 ILO引入了11个指标,可能有助于确定强制劳动实践:(1)滥用脆弱性,(2)欺骗,(3)运动的限制,(4)隔离,(4)(5)造成的和性暴力,(6)恐吓和威胁,(6)保留身份文档,(7)与工资的保留,(8)超级束缚,(9)债务,(9)债务,(10)(10)(10)(10)(10)(10)(10)。

根据联合研究,由于由相关的国内法律的保护以及针对移民工人的不公平或不道德的招聘实践,成年移民工人在成年移民工人中的普遍性是成年非移民工人的三倍以上。在马来西亚的背景下,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截至2023年7月,估计有2.6至550万记录和无证的移民工人,考虑到该国当时的总人口为3340万。由于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在其马来西亚供应链中面临强迫劳动问题的指控,现在是时候在马来西亚拥有企业的公司重新审视其合规性系统以及人权尽职调查的时候了。

ii全球立法趋势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当局和国际机构提出了法规和制裁,以解决全球供应链中普遍强迫劳动惯例。例如:

  1. 在美国,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CBP”),执行强迫劳动贸易法的当局一直在发布扣押订单(“WRO”)并限制,抓住和没收与强迫劳动实践相关的产品的进口。作为执法工作的一部分,由于强迫违反劳动力的行为,已停止了2,672次货物。
  2. 在欧盟(EU)中,欧盟理事会于2024年11月19日批准了一项法规,该法规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口或出口产品,该产品将在其发表后3年生效。

由于美国和欧盟是马来西亚(与中国,新加坡和香港)的前五名出口目的地之一,因此解决强迫劳动问题的问题对马来西亚的企业而言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日本是马来西亚的第六大出口目的地,但没有类似的立法,但公民社会一直在倡导日本政府执行新的立法,以禁止进口与强迫劳动有关的产品。

III强迫马来西亚与劳工有关的法律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马来西亚一直在采取措施解决国内外级别的强迫劳动问题。

迄今为止,马来西亚已批准了ILO的19条公约和1项协议,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 2014年第29号议定书》批准了强迫劳工公约,这表明马来西亚致力于打击强迫劳动。

2021年11月20日,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还启动了《强迫劳动行动计划》(2021 – 2025)(“”NAPFL”),详细介绍了其解决和根除马来西亚的强迫劳动实践的计划。NAPFL的目标包括加强解决贩运劳动和儿童剥削中贩运的立法和监管框架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

一般禁止强迫劳动

根据各种法律,马来西亚禁止强迫劳动惯例。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6条指出“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但议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国家目的提供强制性服务。”这反映在《刑法》第374条中,该条规定了“谁非法迫使任何人违背该人的意愿劳动,都应因监禁而受到惩罚,该期限可能会延长至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透明

为了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1955年雇佣法》(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的雇员),砂拉越的劳动条例(适用于萨拉瓦克的雇员)以及沙巴的劳动条例(适用于萨巴的雇员)(集​​体,“马来西亚就业法”),这是负责马来西亚雇员权利的主要行为,已修改为包括对强制劳动使用使用的规定,如下:

“任何威胁,欺骗或迫使雇员进行任何活动,服务或工作的雇主,并防止该雇员在进行此类活动,服务或工作的地点或领域的行驶之外,犯下罪行,并在定罪后犯下罪行,不得超过100,000令吉或不超过两年的期限。透明

马来西亚还颁布了2007年的反贩运人士和反贩运的移民法案,以预防和打击贩运人群和移民的走私。根据该法案,“人口贩运”是指涉及招募,传送,转移,获取,维护,维护,携带,提供或接收人员的所有行动,包括使用威胁,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 “剥削”包括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或服务,奴隶制,类似于奴隶制的实践以及其他相关行为。任何从事人口贩运的人都犯有罪行,并在定罪后可能因监禁不超过20年而受到惩罚,并且可能对支付罚款负有责任。

其他相关立法

考虑到本文第一部分中解释的11个强迫劳动指标,其他马来西亚立法也在阻止和防止强迫劳动惯例中发挥作用。其中包括:

(i)员工的最低住房,住宿和设施标准

在其规定中,雇员的最低住房,住宿和设施标准1990年为员工住房建立了最低标准,并要求雇主提供健康,医院,医疗和社会设施。它还概述了雇主的职责和责任,以确保提供给雇员的任何住宿和便利设施符合马来西亚劳动部半岛制定的标准(例如,为不同性别的员工提供单独的住宿),从而有助于防止剥削行为并减少受侵害的工人的风险。

为雇员提供住宿的雇主必须从马来西亚半岛劳工总干事那里获得住宿证明。 11任何违反该法案规定的雇主或集中式住宿提供商都是犯罪。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罚款,违规者将有责任在定罪后支付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

(ii)雇用儿童和年轻人的限制

1966年的儿童和年轻人(就业)法规调节儿童(即15岁以下的人)和年轻人(即,在马来西亚年龄15岁但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该法案限制了允许儿童或年轻人执行的工作类型,以及工作日的数量和总工作时间。例如,没有孩子或年轻人可以从事任何危险工作。这些保障措施降低了在工作场所虐待和剥削脆弱人员的风险。

任何违反本法案规定的人都会犯有罪行,如果有罪,可以被罚款高达50,000令吉,最高被监禁了2年或两年,以及第二次或随后的罪行,罚款将增加到100,000令吉的5年,5年的监禁或两者。

(iii)禁止非法保留护照

1966年《护照法》规定了进入马来西亚,离开或旅行的人拥有和生产旅行文件。它包括一项规定,该规定使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保留个人护照是一项罪行,目的是防止雇主保留其外国工人护照的非法做法。这可以保护外国工人对护照的自治权,并使他们能够离开强迫劳动条件。

根据本法案被定罪的任何人都可能责任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iv)禁止外国工人外包

不再根据《 2017年私人雇佣机构法案(修订)法》提出的修正案与外国工人外包,并与马来西亚劳工半岛劳动部发行的相关许可指南一起阅读,因为“外包”在执照准则下明确指出是一项禁令的活动。在以前的外包模式下,第三方代理商向公司提供了外国工人,从而规避了公司与外国工人之间雇主与雇主关系的建立。这种安排剥夺了外国工人参加工会的权利,并就更好的工作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

外包禁令旨在通过确保直接被公司雇用来保护外国工人,从而使雇主对工人的福利和工作条件负责。任何违反本法案规定的人都会犯罪,如果被定罪,可能有责任支付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未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

(v)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

1955年的《马来西亚就业法》旨在保护员工的福利,包括通过限制员工可能在一天和一周内工作的最大工作时间来限制。此外,1980年的就业(限制加班工作)限制了雇员在任何一个月内最多加班时间的加班费数量。这些法律限制确保员工不会过度劳累,并为员工的福祉提供保护,并为剥削性劳动条件提供盾牌。

1955年《就业法》中规定的一般罚款是,任何违反该法或法规规定的人应对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负责。

iv评论

在马来西亚经营的企业的供应链中,强迫劳动风险不仅可能触发国内法律行为,而且还会触发外国法律和法规的执法行动。强迫劳动问题也可能对与外国商业伙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包括禁止侵犯人权行为的条款,并可能损害公司声誉。对于公司而言,重要的是,根据联合国对商业和人权的国际人权标准,在合法的合法性的一部分之外,有效地指导了有关商业和人权的国际人权标准,因此有效地对其价值链的各个部分进行人权尽职调查(尤其是本文第一部分中的强迫劳动指标的11个指标(尤其是11个强制劳动指标),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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