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理持枪案:哥打峇鲁法庭定于 6 月 30 日开庭审理

哥打巴鲁,5 月 23 日——这里的地庭今日择定于 6 月 30 日审理一宗涉及一名旅行社经理的案件,该经理面临包括持有枪支在内的七项指控。

法官尼克·哈布里·穆罕默德(Nik Habri Muhamad)在副检察官艾哈迈德·法伊兹·菲特里·穆罕默德(Ahmad Faiz Fitri Mohamad)告知法庭今天已定为提交文件并要求另一日期进行提审后,法官确定了这一日期。

38 岁的哈菲祖尔·哈瓦里的代理律师穆罕默德·沙菲克·穆罕默德·拉齐姆 (Mohammad Shafiq Mohammad Lazim) 随后告诉法庭,他的当事人还有另外两起法庭案件。

“其中一起案件在东鹅唛伊斯兰法庭开庭,定于 6 月 4 日审理,另一起案件将在雪邦伊斯兰法庭开庭,定于 6 月 11 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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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在雪邦地方法院审理,罪名是涉嫌企图杀害妻子并导致妻子的保镖重伤。

去年4月24日,哈菲祖尔在地庭对七项指控表示无罪。

在第一项指控中,哈菲祖尔被指控根据 1971 年《枪支(加重处罚)法》第 8 条非法持有一把 Glock 19 奥地利手枪 [Act 37],如果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 14 年监禁和至少 6 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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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指控是,他被指控根据 1960 年《枪支法》第 8(a) 条,在没有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有 33 发 PMC 380 Auto 子弹 [Act 206]根据同一条款,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 7 年监禁或不超过 10,000 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三项指控是,哈菲祖被指控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有装有球形爆竹的透明塑料包装,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第8条,根据同一法案,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四、第五和第六项指控是,根据 1990 年国家登记条例第 25(1)(o) 条,他被控持有三张身份证,这三张身份证分别属于三名年龄分别为 29 岁、34 岁和 35 岁的个人。

据称,所有犯罪行为均于 4 月 15 日下午 3 点左右在当地一家私立医院院内的一辆本田思域车内实施。

第七项指控是,哈菲祖被控驾驶一辆使用假车牌号码的白色本田思域车,违反了 1987 年陆路交通法第 108(3)(f) 条,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 20,000 令吉罚款或最高 5 年监禁,或两者并罚。——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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