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行的权利不一定是基于需要:马德拉斯 HC 允许…… – 判决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允许因监视通告而被困在印度的塞舌尔公民前往马来西亚,同时指出出国旅行的权利不一定是基于需求的。

法院表示,仅仅因为被告是在印度面临刑事指控审判的外国人,就绝对禁止他或她出国处理私人事务,这是违反宪法的。

法院正在审理一份请愿书,寻求指示被告允许申请人立即前往马来西亚。

板凳席 N. Seshasayee 法官 观察到, “……出国旅行的权利不一定是基于需要的。重申一下,如果刑事司法管理​​的关注点只是确保被告参与刑事诉讼,那么法律及其管理就应该只关注这一点,而不是影响个人生活和隐私的任何其他附属问题。被告人。如果不这样做,我们最终可能会将外国人在这个国家的居留转变为一种软禁。”

倡导者维贾扬·萨勃拉曼尼亚 为上诉人出庭并 SPP K.斯里尼瓦桑 为答辩人出庭。

简要事实

申请人被卷入本案时刚刚结婚一年,正在新加坡工作。他的父母是印度公民,妻子是马来西亚公民,现居住在马来西亚。在目前的请愿书中,他请求法院允许他去马来西亚探望父母。他辩称,他的父亲最近遭到袭击、绑架和抢劫,导致他父母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尽管已对肇事者提起刑事诉讼,但由于在印度受到监视通告 (LOC) 的限制,请愿人无法协助其父亲。

法院表示,“刑事司法管理​​部门的焦虑是,并且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只是确保被指控犯罪并在这个国家接受审判的人服从我们法院的管辖并参加审判。”

“它是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最不关心被告如何生活和做他或她的生意。我们的刑事司法管理​​部门,不,甚至是依法发展起来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拥有至高无上的罪犯享有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法院补充道。

法院提到了该决定 苏尼尔·巴特拉 (Sunil Batra) 诉德里政府 (II) (1980) 据法院称, “罪犯仅失去行动自由,但没有失去尊严生活的权利,《宪法》第 21 条承认,这一权利是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个人(无论是国民还是外国人)所固有的。确保被告出庭参加审判并在法院维持指控的情况下承担任何刑事后果的目的不得被解释为允许对被告的私生活进行任何干涉”。

法院观察到, “因此,迫切需要将我们扩大生命权作为宪法理论的能力转化为简单的行动。无论是我们的欣赏感还是对应用的尊重,我们都有一部宪法,它必须受到尊重。”

单一法官表示,除了考虑法院是否应该允许请愿人暂时离开该国之外,问题还在于为什么法院不应允许请愿人出国旅行。

然而,法院表示,如果没有足够的机制确保外国人安全返回印度参加印度的活动,法院意识到不应过分热衷于保护外国人的个人生活(包括其出国旅行的权利)。刑事诉讼。

因此,法院批准了令状请愿书,并准许他在马来西亚旅行和停留一个月。

案由名称:Kathik Parthiban 诉警察总监

点击此处阅读/下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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